法学论文
法律人的职业思维
作者:敦新余 律师 时间:2012年02月22日
课堂里,老师问了一个问题。 老师:“树上有十只鸟,开枪打死一只,还剩几只?”
学生:“是无声手枪还是一般的手枪?”
老师:“是一般的手枪。”
学生又问:“枪声有多大?”
老师:“80~100分贝。”
学生:“那就是说会震得耳朵疼?”
老师:“是。”
学生:“在这个城市打鸟犯不犯法?”
老师:“不犯法。”
学生:“您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死了?”
老师无语了:拜托,确定。你告诉我还剩几只就行了,OK?”
学生:树上的鸟里没有聋子?”
老师:“没有。”
学生:“有没有关在笼子里的?”
老师:“没有。”
学生:“边上有没有其他的树,树上还有没有其他鸟?”
老师:“没有。”
学生:“有没有残疾的或饿得飞不动的鸟?”
老师:“没有。”
学生:“算不算怀孕肚子里的鸟?”
老师:“不算。”
学生:“打鸟的人有没有眼花?保证是十只?”
老师:“打鸟的人眼没有花,就十只。”
学生:“有没有傻得不怕死的鸟?”
老师:“都怕死。”
学生:“会不会一枪打死两只?”
老师快崩溃了:“不会。”
学生还问:“所有的鸟都可以自由活动吗?”
老师:“完全可以。”
最后,学生非常自信地说:“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,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,那么就剩一只;如果掉下来,就一只不剩。”
……
学生似乎是在胡搅蛮缠,其实却表明了思维的严密性。事实上法律人的思维也是这样,要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,要不断的去思考出现的新情况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,如果条件不是确定,那么结果永远不可能唯一。所以,任何法律问题的发展都不是单一性的,律师不可能对结果做出十分肯定的论断。这才是法律的本质,律师应当谨记,只有穷尽所有的可能,得出的结论才可能无可辩驳。妄言对结果作出论断是十分危险的,在案件没有审理结束前让律师对案件作出论断也是徒劳的。